國有企業人員哪些屬于監察對象
一、基本案情
某汽輪電機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主要生產火力發電機組、風力發電機組等電力裝備。該公司的物資部門,在公司中占據重要地位,主要負責該公司采購計劃的編制、物資供應、采購物資入庫與結算等事項。由于具有一系列原材料和物品的采購權,物資部門的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往往備受供應商的關注,甚至極易成為不法商人“圍獵”的對象。有群眾多次反映該公司物資部部長A某、副部長B某和采購員C某(三人均為中共黨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相關問題線索轉到該市紀委監委后,市紀委監委對此高度重視,立即按程序進行了初步核實,發現所反映的問題確實存在,遂依法報經批準后對A某、B某、C某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A某、B某、C某三人受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為D材料公司在承攬業務、供貨質量審核以及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各自索取、收受了該材料公司給予的好處費340萬元、100.8萬元和138.4萬元。調查結束并查清上述事實后,市紀委監委分別依紀依法給予A某、B某和C某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案例解讀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堅持不懈打“老虎”、拍“蒼蠅”、獵“狐貍”,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而在這些被打掉的“老虎”、拍掉的“蒼蠅”、獵回的“狐貍”中,就有不少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無論是中央巡視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辦案中發現的問題,還是人民群眾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中,都有不少反映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紀違法甚至嚴重犯罪的問題。有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利用手中權力損公肥私、化公為私,直接將國有資產蠶食、侵吞為個人資產;有的“內外勾結”“優親厚友”,幫助家人、親屬、同學、朋友等人圍繞國有企業搞業務、進行經營活動,利用手中權力獲取牟利的機會,甚至直接啃噬國有企業應當獲取的利潤,以看似合法的“經營”方式大肆斂財;有的為求晉升、跑官要官,不惜向他人“輸送利益”,慷國家之慨、顯個人恩惠、尋政治前途、謀遠期私利,有的甚至明目張膽地將大好項目、優良資產、凈得利潤以各種形式“合法”送人,換來的是個人私利,損失的卻是巨額國有資產。在全國范圍來講,這種行為雖然可能只是極少數,但其造成的損害卻是極其嚴重的。
本案例中,國有企業的物資部部長A某、副部長B某、物資部采購員C某都屬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此對其違紀違法行為,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置。實踐中,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中“管理”的界定,不能簡單地從其是否擔任了一定領導職務進行判斷,而應全面綜合考量。除了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外,在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也屬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屬于監察對象。根據有關規定和實踐需要,作為監察對象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包括: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設董事會的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
2.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
3.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采購人員等。
4.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也應當理解為屬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范疇。
這些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處置。本案例中,物資部部長A某、副部長B某擔任著一定的領導職務,當然屬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C某雖然未實際擔任領導職務,但屬于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因此也屬于監察對象,依法應當由監察機關調查處置。